关注民法典:私入水库钓鱼溺亡 家人起诉赔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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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多人爱好钓鱼,但是提醒大家,千万要注意安全,今天,记者获悉,最近,常州金坛一名男子私自闯入一个水库钓鱼,结果不幸溺水身亡,事后,家人将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,那么,法院会支持吗?

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法庭庭长莘祥说:“我们去现场勘察,水库东边有围墙和铁门,铁门平时上锁,铁门旁边有个小门,用铁丝围起来,但是小门上的铁丝,有时候会被破坏。”

2022年5月12日,张某前往常州金坛某水库钓鱼后失踪,家人立即报警求助,几天后,张某的遗体在水库大坝南侧水中被发现,警方排除他杀嫌疑。

莘祥说:“事故当天张某步行前往小路顶端也有铁丝网围起来的小门,该小门的铁丝,有时候也会被破坏,该小门进入后,没有道路都是灌木丛,在水库的水坝上,有两处禁止钓鱼的标志,分别在堤坝中间和西侧。”

随后,张某家人把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治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但是法院审理后却发现,水库管理方已将水库用围墙铁丝网等围起来,且在入口大坝等地方安装监控、竖立了禁止钓鱼标志,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张某私自穿越铁丝网钓鱼,应当承担全部责任。

莘祥说:“我们认为,张某对自身的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导致意外的发生,属于自陷风险,应当承担自陷风险法律后果,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,应当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。”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。

(《零距离》记者/冯珂 编辑/汪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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